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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二姓允諾,即行納采之禮。富者或備手鐲一雙、檢婚錢二百文,貧者即備頭簪一對或戒指一雙、檢婚錢一百二十文,託媒人送至女家為定。若聘金,澎俗不論家之貧富、女之美惡,定例用番銀三十六圓;女家回三圓,以為折買鞋襪之禮,實收三十三圓。又備禮一擔,內豬腿一肘(重十六斤,輕亦須十二斤)並雞麵糖棗等物共十色、婚書一紙、禮燭一對(約重數斤)、小燭一對以及檳榔禮香啟書等儀。其檳榔只用四個,用木雕成,上刻「百年偕老」四字以金箔貼之;系在鋪租來應用,故女家亦璧還焉。所云三十三圓聘金者,亦不是一次送足;乃自結親之始、以至將娶之時陸續送完,或將糧食、牛羊他物抵兌者亦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