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纏足:
明治41年(1908)4月24日澎湖廳告諭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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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8年(1895),日本統治臺灣後,臺灣社會原有的吸食鴉片、辮髮與纏足被視為三大傳統陋習。日人治臺之初,面對臺灣鴉片問題,內務省衛生局長後藤新平向臺灣事務局總裁伊藤博文提出〈關於臺灣阿片制度意見書〉後,臺灣總督府將鴉片收歸政府專賣,只限於老癮者以藥用名義准其吸食。辮髮則透過地方
保甲與《臺灣日日新報》宣導,倡導剪辮。例如,
明治45年5月
(1912),《臺灣日日新報》以〈斷辮繼起〉報導
港仔尾許追、許致、許泉、許祖甲、許慷慨等人剪辮的消息。至於纏足方面,
明治32年(1899)12月5日,黃玉階在一場會議中提出解放纏足的議題,受與會者的支持,隔年
(1900)創立「台北天然足會」,發起解放纏足運動,台北、台中、台南多有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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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官方也鼓勵婦女解放纏足,澎湖廳廳長脇本彬於
明治41年(1908)4月24日,以澎湖廳告諭第二號示諭婦女解放纏足,其譯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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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告諭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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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長脇本為告諭事。照得案照由來,纏足之風極久矣。蓋雖是因為美姿麗質一端,而殊背離天然反人道之弊風。夫步行自由,最關康健及生計等所必要,乃天惠之大者也。然足既被緊縛,自然有失發育,此即是奪天惠。然不背天然反人道者,若何?惟可憐其幼女,於初纏足之時,痛苦難堪,悲鳴哀叫。或為人父母者,耳所不忍聞,特託故寄於他家者,有之云耳。今也聖代開進之時,此際如斯之弊風,斷不可不令廢止之。查其足既經纏久,忽復始解饞,亦極難堪之理。今就于
明治三十四年以降,所有出生之女兒,均不可始令纏足,各自相戒,使此弊風廢滅,是所勗望焉等。因合就告諭如此告諭,仰爾闔島各人民等,一体遵照,勿違切切此諭。右仰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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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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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長脇本彬從步行自由、身體健康與國民生計的觀點,鼓勵婦女解放纏足。並言
明治34年(1901)起,新生女性不得纏足,此說恐是受「台北天然足會」,發起解纏足運動的影響。迨至
大正4年(1915),臺灣總督府於《
保甲規約》第35條第9款規定,「婦女不得纏足,若已纏足,但尚能步行者,應解纏足」,自此女性纏足比率乃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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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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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臺灣天然足運動起源」,第58期,
2010年7月16日,https://www.th.gov.tw/Epaper_Content/236/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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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報》,澎湖廳告諭第二號,
1908年4月24日。國立臺灣圖書館–臺灣學數位圖書館jpli2009-bk-sxt_0752_68_1908,PD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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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甲規約標準改正(各廳)」(1915-01-01),〈
大正四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第三卷文書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589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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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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