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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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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澎湖大多數的漁民都是將魚貨委託魚行代銷,魚行除了拍賣水產品之外,也是漁業融資的地下錢莊。漁民常常先向魚行告貸,魚行在魚貨出售以後,再從貨款中扣除5%左右的佣金,並回收貸款本息。這種魚行常常以壓低價格或偷斤減量等不法的手段壓榨漁民,到日治時期才開始獎勵設立魚市場及共同販賣所。明治44年(1911),為了統一各地魚市場的組織並加強管理,頒布「魚市場管理規則」,大正11年(1922),又規定為每一鄉鎮只能設一個魚市場,並且必須由公共團體或水產會主持經營。大正13年(1924),各地紛紛設立漁業組合,再由漁業組合設立共同販賣所來經營,大體上與魚市場相同的買賣,但是只收具有該漁業組合會員的魚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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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昭和14年(1939)的調查,臺灣的魚市和共同販賣所計有150處之多。大平洋戰爭(1941)發生之後,因為漁業產量減少,才將魚市與共同販賣所合併為23處,並且組織臺灣水產物配給統制株式會社,對水產物實施配給與統制(上引書: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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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的第一個鮮魚拍賣市場,是明治41年(1908),由「澎湖海產株式會社」所經營的,位於現今中山路3巷17號一帶。民國47年(1958)6月1日,因為魚市場的交易秩序混亂,整個魚市幾乎被少數幾家魚行所壟斷,於是縣政府正式成立「馬公魚市場」。理論上魚市場設立後,不但要對產銷雙方服務,也給予相當的限制,如漁船靠港後,魚貨必須透過市場出售,私自交易或場外交易被查獲時,則以違警罰法處置(許雪姬1990:66)。可是實際上卻很少能發揮設立魚市場時所預設的功能,馬公魚貨的場外交易依然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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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1977)澎湖縣政府興建馬公第一漁港拍賣場兼補網場完工,交由區漁會管理使用。但是歷年來除了夏季漁汛期,短期做魚貨拍賣之外,其餘的時間大都無償提供給漁民做為整補漁(網)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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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民國70年(1981)又由省政府補助345萬元改建馬公第二漁港魚貨拍賣場,到民國83年(1994)馬公第三漁港拍賣場啟用之後,已很少使用,後來由澎湖區漁會改建為漁產品直銷中心(菊島之星),在民國93年(2004)8月開幕啟用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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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二輯馬公東甲啟明里重慶里
知識建檔|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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