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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垵內垵漁場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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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四周以海洋為介質,四百年來,澎湖人以海洋為主軸的經濟地理性格,也始終未變。駕舟灑網,撿螺拾貝、採集藻類是澎湖人的日常生活。從
目斗嶼到
七美雲梯,從
查某嶼到
花嶼的紫菜產地,澎湖人皆能前往採集。沿岸的沙灘、海中的礁石也都可以成為作業的漁場。漁場領域的劃分,也常形諸於地方公約。然而日久廢弛,爭端拾起。
民國47年(1958),
外垵與
內垵便因漁場的爭奪而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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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
外垵的後灣,不僅是鰆魚洄游的產地,此地沿岸的沙灘更適於拖曳網作業。清代的後灣,雖未建港,但已為
內垵外垵兩村漁民競奪漁場之地,訴訟時起。相傳
外垵有一位小姐當時嫁與澎湖廳內一位官員,訴訟之際由於出身
外垵的官夫人說情,當時判定每月三十日中,
外垵漁民可至該處作業二十三天,
內垵漁民僅可至該處作業七天。拖曳網作業
外垵人稱為放大欄,指揮放大欄的人稱為大公,大公須具備有好的眼力和豐富的捕魚知識,站在山頭最高的視野,注意有無漁群聚集。一發現魚群,小船出動後,大公在山上指揮小船行進方向,下網圍魚。後灣的山頭
外垵人稱為板從頭,海域的使用權為
外垵大許所有,此地漁獲豐富,故而
外垵有句俗諺:「姓許人家網尾甩一下,恰贏雜姓磨幾年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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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規定,一直維持至
日治時代,突有一日,
外垵漁民侵犯
內垵應有的漁業權,經
內垵漁民告發,日人遂重新判定每一月中,
外垵作業裁減為十八天,
內垵作業增為十二日,藉以警告
外垵漁民不可逾越,並約束雙方謹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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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戰後,因為軍事原因,軍方即將該海域予以關閉,而
外垵村漁民也全力投入發展機漁船作業,對此拖曳網漁場不慎重視,故亦未理會。
民國39年(1950)內垵村長薛永福,村代表薛佛賜各擁有拖曳網一組,並僱用漁民九十餘人持網作業,經該村推派代表多人至
馬公向軍政當局陳情後,政府當即准予開放該海岸給予作業。
內垵漁民為便利起見,並在後灣海灘購置房舍一座,供給檢查人員辦公之用,並更名為
內垵西港,漁民豐收,漁業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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迨至
民國46年(1957),
外垵機動船隻雖甚發達,部份賦閒漁民與老弱婦女終日感到無事可做,頗為不安;又鑒於
內垵漁民使用拖曳網收入頗豐,始決定重組拖曳網。不數月,四十餘人出錢出力即編織成拖曳網一組。
外垵漁民擬赴
內垵西港作業時,卻遭
內垵漁民拒絕。
內垵村民宣稱:後灣現定名為
內垵西港,且要求開放該港所選之代表,全為
內垵漁民。加以
內垵又購買房屋供檢查人員使用,
外垵人在此期間並未出錢出力,何能共同使用,所以嚴予拒絕。
外垵認為:網已織成,錢已用去,不讓作業至為遺憾,認為
內垵人不可理喻。復
內垵村漁民作業時,必須至
外垵高地觀魚拖曳,
外垵遂不准
內垵人走
外垵高地觀魚以為抵制。如此一來,兩村皆停止作業,百餘漁民亦能賦閒家,
澎湖縣政府為息事寧人,遂著手調解此一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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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19-12-24。知識更新|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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