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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參議會及參議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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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民政府於民國30年(1941)8月頒訂之「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全臺灣8縣、9市於民國35年(1946)3月至4月之間,陸續舉行縣市參議員選舉,成立縣市參議會。82縣市參議員之產生分為區域及職業團體兩類,區域產生之縣市參議員,縣由各鄉鎮民代表選舉;省轄市參議員選舉,則準用縣參議員選舉條例辦理。職業團體產生之縣市參議員,由漁會及教育會選出者,由會員直接選舉;由農會、工會、商會、自由職業團體選出者,採複選制,如一縣市只有一鄉區農會、工會者,則由會員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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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縣市的選舉時間與參議會成立時間不盡相同,澎湖縣於民國35年(1946)3月15日舉行選舉,選出區域7人、職業團體3人,共計10名縣參議員。4月15日,由縣長召開第一次會議,會中由參議員選出吳爾聰擔任議長、郭石頭為副議長,至此縣參議會正式成立。83澎湖縣參議員選舉結果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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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在罷免方面,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會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2/3議決罷免。因事故去職時,由該鄉鎮或該團體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縣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給膳宿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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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參議會以位於光明路的日治時期高等女學校為辦公處。縣參議會設置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縣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之。縣參議會每3個月開會1次,每次會期3日至7日,必要時得延長之。由議長召集開會,第一次開會則由縣長召集。縣參議會開會時,如正副議長均有事故時,由參議員互推1人為臨時主席。此外,參議會內設秘書1人,由省政府遴派;事務員與書記各1人,由議長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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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方面,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有同數時,由主席裁決。縣參議會開會時,得請縣長、縣政府秘書、科長或其他負責職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依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澎湖縣參議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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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決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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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議決縣預算,審核縣決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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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縣單行規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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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決縣稅、縣公債及其他增加縣庫負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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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議決縣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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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縣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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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省政興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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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聽取縣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縣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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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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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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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省政府備案,其審核之決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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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參議會與縣政府的關係上,縣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縣長分別執行。如果縣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省政府核辦。縣長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時,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省政府核辦。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明事實,咨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省政府對於縣級民意機關與執行機關,具有相當的督導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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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政事志)
知識建檔|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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