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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公費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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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山地、離島偏遠地區醫護人員長期不足,一般都市地區醫生不願前往服務,本地學生因經濟、教育資源不足,能考取醫學院者不多,因此一直難以解決偏遠地區醫療人手不足的問題。民國58年(1969),省政府為了改善這種困境,特別訂頒「臺灣省山地籍暨離島地區醫護人員養成計畫」,預定培養山地籍醫師30名,護士100名,離島地區醫師10名,其中分配給澎湖地區8名(59學年度至62學年度,每年2名)。民國64年(1975)修定前述辦法,改稱「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擴大地區,增加名額,兼採獎補金方式,澎湖地區培育醫師名額仍為8名,另增加護士名額6名。該計畫內容共計11條,與澎湖醫護人才養成關係重大,特抄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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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成方式:為適應實際情形,兼採單獨招考學生給予公費及獎補在校學生學雜生活費兩種方式同時並進養成,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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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地山胞、平地山胞及離島地區醫師之養成,委託私立臺北、高雄醫學院辦理,限定學生籍屬身分年齡等條件單獨招考,容納於各學院每學年醫學系新生班級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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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地山胞、平地山胞及離島地區護士之養成則由省立臺中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辦理,限定學生籍屬身分年齡等條件單獨招考,容納於該校每學年護理助產合訓科新生班級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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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醫師之養成以獎補金方式獎補各公私立大專醫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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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生學雜生活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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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資格條件:本計畫之學生,除應具備教育法令規定之資格外,並應分別具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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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學生應具有本省山地山胞或平地山胞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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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島地區學生之籍屬應為本省澎湖縣各鄉鎮或臺東縣綠島鄉或屏東縣琉球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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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生年齡規定為醫學系應在二十五歲以下之未婚男女學生,護士應在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女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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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補金學生則不受籍屬年齡等條件限制。惟必須為醫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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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期學科、操行、體育成績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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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學生應志願於本省地方衛生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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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單獨招考錄取之學生,應先辦妥志願保證手續,(志願保證書格式另定之)始准入學列為公費生,由本府供給在學期間各項費用,獎補金學生於每學年開始由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醫學系(科)二年級以上學生個別申請。核准後應先辦妥志願保證手續(志願保證書格式另定之),列為獎補生,由本府按學期發給獎補金,其款額參照醫學系(科)學生每學期學雜生活費等從優訂定(暫按每一學期補助一五、○○○元,每一學年補助三○、○○○元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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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補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申請人數超過當年規定名額時,由本府成立專案小組審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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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學生在學期間,應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努力向學,如發生以下各種情事,應繳還已享領之公費或獎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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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校規而受退學或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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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而自行休學或因故休學而未如期復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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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領受其他補助費或獎學金而畢業後須受其服務約束者。(四)轉學或轉系(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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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學生在學期間,遇有以下各種情事,停發公費或獎補金,已領金額免予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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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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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疾病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殘廢而不能繼續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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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故意而致學科成績不及格而受退學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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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學生因故休學期間,停發公費或獎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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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畢業學生取得醫師、護士或助產士資格後,由本府分發山地或離島或指定地區之衛生機構,須遵守政府法令之規定,熱心服務。在未取得資格前,得以約聘(僱)方式聘(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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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畢業學生服務年限按享領公費之醫學系學生定為十年,護校學生定為五年。享領獎補金之學生定為與享領獎補金相等之年數(即享領獎補金一學年者服務一年,享領獎補金兩學年者服務兩年,餘類推)。服務年資,自分發報到之月起算。服務地區,本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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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服務年限,不包括應徵召服役時間。十、本計畫畢業學生在限定服務期間,應恪遵以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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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及職業證書等應繳由本府保管,至服務期滿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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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受撤銷資格處分或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失去工作能力者,得報經本府解除其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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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應徵召服役,應於服役期滿後,返回原服務之衛生機構繼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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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期間不得自行請求進修或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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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期滿由本府發給服務期滿證書。未取得服務期滿證書者,不得在外私自任職或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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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法令而受免職處分致無法繼續服務者,應賠償其在學期間所享領之公費及政府補助養成學校之輔助費或獎補金,並分按享領當時中央銀行放款年利率加計利息。其賠償責任,得對已服務年限按比例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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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學生在學及服務期間均不得自動請求繳還公費或獎補金,以規避服務或縮減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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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從民國59年(1970)起保送醫學院就讀的第一批青年中,至民國68年(1979)後開始返鄉服務,包括阮永旭(臺北醫學院畢業)在七美鄉衛生所、陳友邦(高雄醫學院)分發西嶼鄉衛生所、許鴻輝(高雄醫學院)分發望安鄉衛生所陳耀宗(高雄醫學院)在吉貝衛生室服務。13這些受過7年完整醫學教育的醫生陸續投入澎湖的公衛體系,對提升偏遠離島的醫療品質是一個明顯的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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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第一期10年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實施後,民國69年(1980)、79年(1990)賡續辦理二、三期10年計畫,至民國87年(1998)止,統計澎湖地區先後因此計畫用公費培育之醫護人才包括醫師33名,牙醫師9名,藥劑師10名,護理師3名,醫技師3名,放射技師3名,護士兼助產士22名,護士23名。其名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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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公費培育的醫護、醫技人員返鄉之初都派往各衛生所、衛生室等第一線醫療單位服務,20多年來澎湖偏遠地區民眾在醫療方面確實因此受惠不少。服務期滿後有的選擇離職自行開業或他就,大多數仍留在公衛體系繼續服務鄉親。自行開業的包括許鴻輝(馬公,一般科)、林國樑(馬公,家醫科)、高植澎(馬公鎖港里,家醫科)、陳友邦(馬公,家醫科)、何錫章(馬公,家醫科)、辛伊堯(馬公,家醫科)、何鴻明(馬公,牙科)、陳立堅(白沙赤崁村,牙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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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培育赴臺灣就讀之醫護人員外,民國87年(1998)12月衛生局洽商國立臺北護理學校同意支援,於民國88年(1999)1月函報教育部申請設立二技澎湖專班,民國88年(1999)獲教育部同意,民國89年(2000)9月10日開學,第一期有41名學生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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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衛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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