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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阿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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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望安鄉東吉村,其父親許埮於日本時代,年紀10餘歲即離開家鄉東吉,至高雄哈瑪星(今高雄市鼓山區)定居,從事漁業。許氏出生於高雄,國小、中學分別自鼓山國民學校及省立高雄女中畢業,民國57年(1968)畢業於臺灣大學法律系。曾擔任高雄市三民國中教師,後經考試進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工作。接著又轉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調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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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0年(1991)3月,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因依輪流分案程序而接辦「華隆賣股票案」,由於此案未偵辦已經媒體報導疑似有官商勾結,涉及利益輸送的情事,故此時也成全國矚目的新聞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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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氏行事謹慎,秉持其專業的精神,悶著頭辦案,偵查作為均不報告長官。故政治界的强大壓力紛至沓來,其中包括當時的立法委員陳水扁指責她為「選擇性執法」,而監察院也以濫權羈押、程序違法等理由提案彈劾她,涉案的高官學者也向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告狀,結果許氏因而被記了一大過,事後她雖然提出再審議的聲請,公懲會仍然維持原議。但她毫不受到影響,繼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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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0年(1991)11月11日上午,有一群支持她的民眾,特別到台北地檢署她的檢察官辦公室前表達支持的心聲,並致贈上面寫有「打擊金牛,司法獨立」的象徵性大槌給她。而她也因偵辦此案,被視為臺灣司法改革運動的代表人物之一。又因她的行事風格,也被當時的記者稱為「忍者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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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1年(1992)7月,許氏在此案完成一審判決後,搶了時間寫完上訴書,就被調到台灣高檢署擔任檢察官。而當此案的熱潮消退之後,她也回歸到原本平靜的生活。然不幸民國86年(1997),因罹患癌症,以50歲之齡病逝。深信她死前最大的遺憾,應該是沒能親眼看到「華隆賣股票案」判決定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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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案後來除了使華隆集團難逃法網外,也引發了後續效應。曾經造成許氏被監察院彈劾的「刑事訴訟法」中的「自訴移轉」條款,在89年(2000)1月15日也作了修正。原條文是:「(第一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第二項)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修正後的條文如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第二項)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這項修正案,也被稱為「許阿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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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氏雖非出生望安東吉,然據東吉鄉親表示,曾遇過她生前多次陪同父親回東吉島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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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望安鄉志(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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