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治以及
日治時期在臺灣所推行的社會救助事業其範圍較為廣泛,不但包括貧困救濟,而且也包括各種社會福利的範圍,戰後才漸漸把社會救助與其他的社會福利分開,並成為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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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澎湖縣依據社會救濟相關法令定期辦理貧民調查、社會救助調查,並舉辦社會救濟勸募運動,充實社會福利基金,依照冬令救濟規定,對貧民施予冬令救濟。此外,辦理貧民施醫工作、急難救助、災害救濟;另依「臺灣省貧戶平糶米辦法」辦理貧戶及漁民平糶米工作。
民國62年度提供貧戶資料配合省立澎湖救濟院辦理一級貧戶補助。69年度起辦理以工代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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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民國69年(1980)6月由於相關之社會救濟法令已經陳舊,無法適應社會進化,於是廢除「社會救濟法」,另訂「社會救助法」。該法最主要的意義,即欲改變以往消極作法,轉而實踐積極救助的理念。而所謂積極性的社會救助除了要協助受助者解決所面臨的難關外,更著重於預防、復建、以及促進發展的課題,使受助者在陷入困境時,能儘速獲得有效協助,早日脫離困境,以恢復自立自足的生活。以
民國91年(2002)為例,該年澎湖縣社會救助業務除了辦理低收入戶調查、急難及災害救助外,尚包括辦理低收入戶健康保險補助、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籌募社會救濟會報經費,辦理遊民收容、以及低收入戶家庭、兒童生活就學補助等,落實「社會救助法」之精神。73以下僅就低收入戶救助、以及急難救助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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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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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之貧民調查工作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並無一定方式或標準,至
民國51年(1962)臺灣省政府才頒行「臺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各縣市依據此辦法統一辦理,貧民之條件始為一致。該辦法將貧民分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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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級貧民:全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恒產亦無收益,非靠救濟無法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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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級貧民: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四分之一,而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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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級貧民: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而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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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1年(1972)10月省府訂頒「臺灣省消滅貧窮計劃綱要」,亦即推行「小康計劃」,以消極之救助與積極之輔導兩途徑同時著手,藉救助、安置、生產、就業、教育訓練等五種措施為手段,全力消滅貧窮,貧民人數在政府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的輔導與協助下,漸形銳減,其生活也獲得改善。74澎湖縣情形亦然,至
民國66年(1977)全縣貧民戶數僅201戶,貧民人數則只有6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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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民國67年(1978)政府為擴大照顧低收入民眾,而修正「臺灣省社會救濟調查辦法」為「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其修正重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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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貧民名稱改為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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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最低生活費用由省府參照前一年政府公佈之家庭每人平均所得三分之一範圍內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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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寬低收入戶認定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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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第一款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恒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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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第二款低收入戶: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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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第三款低收入戶: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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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至於無工作能力之認定亦予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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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低收入戶條件放寬,因此澎湖縣低收入戶自
民國68年(1979)起大幅增加,顯示縣府照顧弱勢團體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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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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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3年(1964)省府頒佈「為提示本省民眾遭遇急難事件救濟事項」供縣市政府辦理急難救助業務之依據。凡是民眾因生活突然發生困難或罹患急病及身體遭受嚴重傷害以及其他意外變故等,需要緊急救助才能渡過難關者,視為遭遇急難事件,由當地縣市政府即予臨時救濟,救濟後如需再繼續救濟者得依一般救濟規定辦理。下表即為澎湖縣辦理急難救助情況,從急難救助金額大致上呈增長趨勢來看,正可說明縣府正秉持著「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精神,從事急難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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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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