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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民施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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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冊有案之貧民患者,由鄉公所出具施醫證明書,在本鄉衛生所治療,重病者送請澎湖縣政府核發醫證住院治療,至民國61年(1972)10月,省政府頒佈「小康計畫」,設立仁愛組織,發動公私立醫院,或診所自行提供養診券,由公所轉發貧民憑券免費就醫,照顧貧民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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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重修白沙鄉志
知識建檔|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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