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hu.info|澎湖知識服務平台

社區發展經過

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戰後初期,可說百廢待舉,百事待興,因此政府特於民國36年(1947)施行國民義務勞動,從事修築村里道路,整頓環境衛生。自民國36年開始實施國民義務勞動以來,迄民國53年(1964)止,共18年之久。民國51年(1962)起,臺灣創辦全面的義務勞動大競賽,使縣與縣、市與市、鄉鎮與鄉鎮互相競賽,並以民眾有切身關係之整修道路和整頓環境衛生為競賽事項,由於此項競賽對民眾確能直接受益,故民眾均競相參與,致獲得相當成果。此項義務勞動工作,對於民眾生活環境之改善,極有幫助,加以社會人士與全體民眾之支持,並因應社會發展及居民共同之需要,行政院於民國54年(1965)公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將社區發展列為當時社會福利七大措施之一,並規定「採取社區發展方式,推動民生建設」,可謂社區發展工作在政策上之建立。
-
民國57年(1968)行政院頒訂「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同年9月臺灣省政府訂定「臺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劃」,民國61年(1972)5月修訂為「臺灣省社區發展十年計劃」,扶植各縣市成立社區。本縣社區成立數,民國60年(1971)以前成立17個,民國61至70年(1972-1981)54個,民國71至75年(1982-1986)12個,成績斐然。
-
社區發展工作由社區居民自行成立之社區理事會來擔任,理事會置理事9至17人,係由戶長選出。理事產生後,再互推選1人擔任理事長,綜理業務。並由理事會聘請村里幹事或熱心地方公益之人士擔任總幹事,並分組辦事。因此,社區理事會為社區工作之重心,其對社區發展之成敗具有絕對性影響。畢竟,社區理事會之組成份子,均為社區中之熱心人士,深明社區之需要,亦明瞭在該社區推動工作方向上之重要關鍵。
-
民國80年(1991)5月,修訂「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區理事會轉型為社區發展協會,成為立案之人民團體。澎湖縣內原社區理事會亦紛紛轉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至民國91年(2002)為止,縣內共有84所社區發展協會,其中馬公市23所,湖西鄉20所,白沙鄉15所,西嶼鄉11所,望安鄉9所,七美鄉6所。
-
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修正建議回報


▲隱藏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