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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廷蘭寄厝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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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公約字人雙頭掛社蔡武、〔蔡〕尚進,為訂約以昭率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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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進先父在江西任內身故,運枢回家,停住在宗祠內,侯〔候〕擇吉歸土。時被親堂兄弟迫勒出葬,較分餘俸;因未暇筵請地理師卜擇穴地,欲先暫行寄土。適本族武叔于東衛山腳塗園壹所,頗有局勢,然而未合仙庚,欲借暫寄。特恐後來不便,麥請中人三面言約:將武園邱與進父柩寄土;候進事峻〔竣〕,另請地理師詳覆允妥,方算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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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園既然寄柩,雖然一隅坏土,末免穢草侵廢。茲將武園地照踏,只有七千栽之左〔右〕,誼〔宜〕估銅錢作壹百一十千文,暫立質契,付進收執。仍將進現典園邱照契面錢檢交武掌耕抵額,并添湊錢尾以足壹百一十千文之數。如詳覆妥允交換,並無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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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卜擇不利,原地換回,俱各聽從其便;則有置成荒埔,難以耕種者,進宜備銅錢壹十千文幫貼武,以為開剝工資。內所換契目係進承典他人,如上手典主向武取贖後無契可換還者,按原契面錢聲,如數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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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諺所謂「先斷後不亂」者,此也。合立公約字貳紙,各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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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仝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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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五年,歲次丙寅九月 日,同立公約字人蔡武(甘)、蔡尚進(憑)、作中人蔡降(信)、代書人蔡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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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九輯(興仁里烏崁里)
知識建檔|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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