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義詞彙|澎湖家扶中心
-
民國27年(1938),美國教會人士,於維琴尼亞州里其蒙市(Virginia Richmond)設立「中國兒童福利基金會」(China's Children Fund,簡稱CCF),並且在廣東等地由傳教士成立孤兒院,以救助中日戰爭中流離失所的孤兒寡婦。
民國39年(1950)大陸徹退後,CCF香港分會到台灣成立第一所家庭式育幼院稱為「光音育幼院」,之後又接辦「大同育幼院」,繼續從事撫助孤寡的工作;翌年,因為服務範圍擴及60個國家、地區,而改名為「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仍簡稱CCF)。
民國53年(1964),CCF正式成立「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台灣分會」,鑑於社會的變遷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因此在
民國55年(1966)前後於各縣市設置了23個家庭扶助中心,以服務台、澎、金、馬各地,協助政府解決兒童褔利的相關問題。由於早期院內收容的小孩總是會有一些自卑、畏縮等偏差行為,因此改為仍讓小孩在自己的家庭生活,用院外救濟的方式,協助家庭成長。
-
民國66年(1977),美國總會認為臺灣的國民所得已有美國的十分之一,已經符合總會自立的標準,於是開始執行8年的自立計畫,逐年刪減台灣地區的補助;
民國72年(1983),更名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Taiwan),並發起扶幼運動,呼籲國人參與認養貧童工作並籌募自立基金,以取代國外認養,到
民國74年(1985),已不再接受國外援助,成為一個自立自主的兒童福利機構。
民國76年(1987),開辦認養國外兒童業務,並開始倡導及提供兒童保護服務;
民國79年(1990),加入創辦「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世界聯盟」(簡稱INCCF);
民國88年(1999),更名為「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CCF/Taiwan)並擴大推展各項服務;
民國91年(2002)加入「兒童福利基金會國際聯盟」(CCFInternational)擴大援外工作,並更名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CCF/Taiwan)。
-
「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臺灣分會」在
民國54年(1965)12月,鈴新生路68號成立「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事務所」(簡稱澎湖家庭扶助中心),並向縣政府以人民團體立案。早期的服務項目是以孩童經濟上的補助為主,由美國總會方面支助認養金,並透過老師(社工員)的關心,讓小孩能夠正當的在原生家庭中成長。
民國66年(1977)由於美國總會的補助經費刪減,所有的家扶業務完全停止,需要幫助的孩童改由
澎湖縣政府以低收入戶的方式來補助。
-
民國72年(1983)由於全臺灣只有澎湖沒有家扶中心,因此由善心人士捐款100萬元指定要在澎湖開辦扶助工作;同年9月,用85萬元在文光路168巷16號買房子,以15萬元做為重新開辦的費用。澎湖家扶中心的服務內容主要是貧童認養的經濟扶助,每位孩童每個月由認養人捐助480元,並由社工員提供家庭輔導服務、團體育樂活動、社區兒童圖書借閲等專業服務。
民國76年(1987)開始推動兒童、少年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管教不當等保護服務;
民國78年(1989)左右又增加家庭寄養服務,不過澎湖這種個案也比較少,大多是就屬寄養,到
民國92年(2003)以後澎湖才真正的出現寄養家庭服務。
-
民國84年(1995)12月,因為業務的擴充,原本的拖方不敷使用,因此賣掉文光路的房子,打算買大一點的場所;因為物價的波動,房價上漲,改為租用文化路59號民宅做為臨時辨公室。這一時期又增加中輟生、不幸兒童少年追蹤輔導、離島貧童音樂潛質發掘培訓等方案服務,並倡導反雛妓的宣導。
-
民國88年(1999)7月,因為房屋被法拍(房東個人的因素),而遷到林森路78號1樓;在搬到林森路之後又增加了隔代教養、外籍配偶弱勢兒童外展服務、托育(訓練保姆)等服務。
-
民國91年(2002)購買土池三筆,(1筆為私人土地,2筆向國有財產局以低於市價的錢購買),於
民國94年(2005)由臺灣總會補助1,000萬元,內政部兒童局補助500多萬元,其他縣市的家扶中心捐款300多萬元,在成功街75號建造一棟四層的樓房(照片3-8),並於
民國95年(2006)5月遷入辦公;預定9月正式啟用(三、四樓提供安置服務)。目前設有社工員4人、扶幼委員會32人,還有義工團體家友會、展愛隊、溫媽媽愛家服務隊、
澎湖科技大學社服社等組織的協助,扶助區域已擴及二、三級離島的
望安鄉、
七美鄉,目前共扶助163戶、346名兒童。
-
資訊引用|
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4輯|
2006年)
知識建檔|2021-11-27
修正建議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