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因此兒童福利是促進社會進步的最基本工作,一個人在幼年得到了合宜身心發展的環境與教養,長大後自易成為身心健全之人。臺灣自
民國50年(1961)以後,對兒童福利工作非常重視,尤其是
民國62年(1973)實施「兒童福利法」以來,各級政府更為注意,澎湖縣情況亦是如此。本縣所實施的兒童福利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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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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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兒童福利法」實施以前,澎湖縣即在55年度於各鄉鎮辦理「農忙托兒所」6所15班,56年度則增加農村托兒所1所2班。由於托兒所的設置為縣府兒童福利重要的一環,因此陸續增設村里(社區)托兒所及學校附設托兒所,並充實其內部教保設備。為提昇教保品質,舉辦托兒所業務示範觀摩並派相關人員赴臺參加各地所舉辦之教保示範觀摩,
民國81年(1992)4月21日更由內政部獎助成立「
講美示範托兒所」;此外,亦舉辦教保人員在職訓練,90年度建立社區保母支持系統。此外,為增進親子關係,舉辦社區幼兒運動會、以及全縣托兒所親子園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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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針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之兒童,而受托於經核准設立之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設有托育津貼。此外,89年度起發放幼兒教育券、以及辦理托兒所幼兒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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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兒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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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辦理低收入兒童家庭補助、以及育嬰補助之外,亦辦理兒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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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兒童早期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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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度成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1,221,000元。4.兒童收養與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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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度辦理兒童收養,另辦理兒童保護工作及家庭寄養服務,該年度儲備寄養家庭3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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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兒童福利法」之兒童為未滿12歲者,因此為照顧以及保護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特於
民國78年(1989)制訂「少年福利法」。有關澎湖縣少年福利措施除了少年生活扶助、醫療補助之外,為了使其有正常的休閒活動,不定期舉辦如青少年歌唱比賽、青少年育樂營、舞會等活動;而「澎湖縣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於89年度為提供課餘自修,增強青少年生活常識,遂添購青少年讀物一批334本及雜誌25本,並印製青少年宣導手冊500本,且逐年陸續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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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這一年紀的少年,很容易受到外在環境影響導致行為偏差,因此「少年福利法」對於少年有相當的保護措施,例如「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第十八條)、「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店)、舞廳(場)、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第十九條),澎湖縣為使少年身心發展不致偏差,遂嚴加查緝不法情事,成果斐然,例如86年度處理違反少年福利法行政罰鍰就有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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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於
民國84年(1995)特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澎湖縣自85年度起配合該法令,開始辦理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及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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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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