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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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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在戰後初期並沒有設置法院,民國38年(1949)12月26日才由司法行政部核准,租借光復里民生路4號的一間2層樓的民宅為院址(第一旅社),於同年12月29日成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暨檢察處;翌年2月15日,開始受理民、刑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民國42年(1953)10月16日,在今中華路48號興建院舍,翌年3月20日落成啟用。民國66年(1977)及71年(1982)先後完成院、檢二層辦公大樓,成為今天的規模(照片2-1)(詳見本輯第三章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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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馬公市村里叢書
知識建檔|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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