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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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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婦女福利是由縣政府輔導縣內各級婦女會辦理各種婦女技藝訓練班,例如縫紉、家事、烹飪、旗袍、舞蹈、緞帶花等研習班,目的是要使婦女在未來進入職場,能有一技之長在身。此外,縣府亦指導縣婦女會辦理養女保護、家庭訪問、家庭糾紛調解及不幸婦女之保護與收容。並在縣府補助10萬,省府補助20萬元下,成立「婦女福利中心」,中心於民國56年(1967)3月完工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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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關婦女的保障法令,一直付之闕如,民國86年(1997)特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7年(1998)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87年度澎湖縣依照法令辦理性侵害防治工作人員訓練3場,88年度則辦理2場,參加人數分別為300以及100人;88年度辦理性侵害防治宣導6場,約計3,000人參加;自89年度起,辦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業務宣導及研習訓練活動,報名研習踴躍。此外,對性侵害、家庭暴力被害人給予各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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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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