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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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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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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時期
社福
───
災荒救濟─社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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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8年
(1730)
為澎湖奉行勸捐社倉之始年,緣澎湖不產稻穀,並無澳民捐輸;惟自
雍正9年
(1731)
當時通判王仁捐起,至
乾隆16年
(1751)
止,文武各官共捐社倉穀259石。後任通判何器於
乾隆16年
11月奉令將是項社穀共215石撥歸臺灣縣(按:
乾隆18年
6月又撥8石至臺灣縣),剩餘36石亦改作溢捐穀。因此社倉賑貸之美制無法遂行,難怪
乾隆31年
(1766)
2月到任的通判
胡建偉
論曰:「向使前廳何器果能軫念民食、體恤地方,自應委曲詳請列憲,澎湖既屬臺邑地方,今臺邑貯社穀至三萬石之多,是臺邑處處皆有社倉,則澎湖亦不可不設社倉,自應分貯也。請將三萬石之內,分貯三十分之一來澎,亦應得一千石之數。何致將澎積社穀反撥臺邑,致令產米之地倉有餘糧,不產米之處反無粒貯。在上憲仁慈,澎民均屬臺邑赤子,斷不忍令其獨處向隅,未有不俯准者也。乃不出此,以致良法美意格而不行,是誰之責耶!」。
-
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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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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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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