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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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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清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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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自元世祖至元18年(1281)初設巡檢司,明代相沿承襲,設巡檢及副巡檢來治理其轄區,當時僅設巡檢1員。明
永曆15年
(1661)
鄭成功復臺後設置安撫司,以處理臺灣的行政事務。
康熙22年
(1683)
施琅於澎湖海域擊敗明鄭劉國軒所率領的艦隊,鄭克塽降清後,清廷原有棄臺打算,經過8個月的長考,在施琅力陳「斷斷乎其不可廢」的情況下,始將臺灣納入清廷版圖;
康熙23年
(1684)
再恢復巡檢司,設置巡檢,本鄉則設有
瓦硐
、
赤崁
、
鎮海
等3澳,至
雍正5年
(1727)
改設海防糧捕廳,設置通判,本鄉由原3澳再增加
通梁
、
吉貝
2澳共為5澳。澳以下為社,以基層之自然聚落為名。故澳、社為當時地方之兩級機構,由澳民自行治理。至
光緒21年
(1895)
甲午戰爭臺澎割讓日本為止,澳社名稱未經改變。
-
資訊來源|重修
白沙鄉
志
知識建檔|2017-11-17。知識更新|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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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白沙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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