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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治理
社福
地方救助
時:
戰後時期
戒嚴期
社福
───
身心障礙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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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鐘
有關身心障礙者的保護法令,一直要到
民國69年
(1980)
時才制定公布「殘障福利法」,然而本身法令不夠完備,再加上「殘障」二字被認為有相當之歧視意味,因此86年
(1997)
重新頒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該法宗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一條)澎湖縣在「殘障福利法」公告前,即已在
民國57年
(1968)
補助民間成立「殘廢兒童之家」一所,收容治療殘廢兒童。79此外,對縣內貧苦低收入身心障礙者,亦給予檢測重建。80「殘障福利法」公告後,澎湖縣即依照相關規定,積極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成果如下:
-
第一階段:
民國69年
至86年(「殘障福利法」實施階段)
-
1.辦理身心障礙者複查與鑑定工作。2.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與肢體重建。3.設置無障礙空間:例如71年度於圖書館設置自強門,並於83年度起辦理全縣無障礙環境檢測、督導及改善工作。4.輔導
天主教
澎湖教區設置「
惠民啟智中心
」,收育智能障礙者。5.舉辦園遊會、運動會、聯歡會、藝文活動(例如徵文比賽、手工藝書畫展暨義賣、攝影展)、歌唱才藝競賽、輪椅籃球賽、復健青年聯誼活動、自強旅遊等等活動,以健全其身心發展。6.表揚優秀青年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有功團體及人員。7.就業者輔導:包括加強澎湖就業服務站,密切連繫配合推動各項就業輔導與職訓事宜;輔導青年參加職訓;辦理小額創業貸款。8.辦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健康保險、生活輔助器、收托教養、醫療復建等項目之補助。
-
第二階段:
民國87年
(1998)
至91年
(200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實施階段)
-
1.除了持續前一階段福利措施之外,並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辦理各項福利工作及宣導。2.建立身心障礙人口資訊網。3.輔導轉介身心障礙者至各教養機構就養並補助教養費。4.輔導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改善設施設備。5.辦理身心障礙者洗腎交通費補助。6.興建「澎湖縣綜合性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
-
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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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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