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26年(1937)7月,中日戰爭全面爆發,中國無暇顧及臺灣未來的地位。至
民國30年(1941)底,太平洋戰爭爆發,美國對日本宣戰,中國在歷經不宣而戰的4年之後,也正式對日本宣戰。翌年,中國始由聲援臺灣人的被動立場,發展為收復失土的政策。
民國32年(1943)底,在與美、英兩國共同發表的開羅宣言中,主張臺灣與
澎湖群島應歸還中華民國。
民國33年(1944)4月,於中央設計局內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統籌規劃「收復臺灣」的相關事宜,對於戰後臺澎的政策始步入推動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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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宣告結束。自8月底至9月初,國民政府陸續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人事布局與相關法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雖分別為臺灣省最高的文、武機關,然均由陳儀擔任首長,實為事權統一。10月5日,臺灣省行政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於臺北設置前進指揮所,以規劃後續國軍登陸、正式接收之事宜。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區受降典禮於臺北舉行,受降代表為陳儀,投降代表為末代臺灣總督安藤利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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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降之後,實際的移交則自11月1日開始。接收的機關,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組織接收委員會,委員其下設:民政、財政金融會計、教育、農林漁牧糧食、工礦、交通、警務、宣傳、軍事、司法法制、總務等11組,除軍事屬警備總司令部負責外,其餘均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各主管單位負責。212在接收工作上,分為省屬機關與地方機關等兩層次,其特色在於建立對等機構的方式來進行接收,即衡量臺灣總督府原有之機關,在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下相對設立類似機關予以接收重建;地方機關則將原有之州廳以對等的縣來接收。因
日治時期臺灣之行政業務、產業區劃、戶口稅收,多以州廳為重點,國民政府考量業務之延續,與推行政令之便利,故依照舊有州廳的行政區域,將全臺5州3廳改制為8縣,原有的11市改為9省轄市、2縣轄市。地方機關之接收由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主持,分設8個州廳接管委員會,受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及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之指揮監督。34年
(1945)11月8日,各州廳接管委員會出發分赴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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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區設置「澎湖廳接管委員會」,主委為陳松堅,其下有專員2人、幹事3人。「澎湖廳接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於辦理廳以下行政機關的接管,並指揮監督各級行政機關,以繼續辦理日常事務。接收期間,舊有法令,除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明令廢止或修正外,仍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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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廳接管委員會屬過渡性質之機構,及接收工作完畢,接管委員會即撤銷,並成立正式的縣市政府。至12月31日,全臺州廳接管完畢,比預計時間提早1個月。
民國35年(1946)1月,
澎湖縣政府成立,並指派
傅緯武擔任縣長。
日治時期澎湖廳之編制原額為240人,新成立的
澎湖縣政府則縮編為1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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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接收的原則,原澎湖廳的所屬機關,由新成立的澎湖縣府接收,至於原總督府直屬機關設於澎湖之單位,則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的相關單位派員接收。除象徵政府治權的行政機關之外,後續仍有其他工作的推動,如辦理公民宣誓登記、日僑的遣送與財產接收等等。緊接著行政機關接收之後,
民國35年(1946)前半年辦理公民宣誓登記與成立各級民意機關。民意機關由基層的村里民大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縣市參議會、省參議會,其制度迥異於
日治時期,為國民政府建立其在臺灣的政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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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1946)1月,在臺日僑開始遣送,在澎日僑則於2月10日被遣送離澎。因日人私有財產數量多且總類繁雜,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乃設置日產處理委員會,以專責處理公、私日產,全臺各縣市設置分會。澎湖縣設置「日產處理委員會澎湖縣分會」,
民國35年(1946)該分會編制3人,至
民國36年(1947)增加為5人。日產處理委員會於
民國36年(1947)4月底結束,澎湖縣分會亦隨之結束,代表接收臺灣的後續工作已大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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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二)地理志
知識建檔|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