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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用油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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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3年(1954),本縣開始實施漁船用油配銷,由政府管制供應低價的漁船用油,以減輕漁民負擔。為了防止漁油轉售他用、並健全魚市場的交易秩序,民國79年(1990)8月1日,農委會公佈實施「加強管理漁船用油申購作業辦法」,規定漁民必須填具申購憑單,經漁會或魚市場查驗魚貨銷售數量(每申購200公升優惠漁船用油,最低魚貨交易額必須達到3,200元),核準後才能享受優惠購油。後來這項新規定引起漁民的反彈,而在民國85年(1996)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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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重修白沙鄉志
知識建檔|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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