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5年(1946)1月16日公布〈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該規則共計12條。大略為規定年滿20歲,在該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者,經宣誓登記者則享有公民權。然而背叛國民政府者、貪汙者、褫奪公權者、
精神病患與鴉片吸食者則被排除在外。宣誓典禮在鄉(鎮)公所或區公所舉行,以鄉(鎮)長為主席,宣誓後始領有公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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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時,除了唱國歌與向國旗、國父致敬外,也得向(國民)党旗行三鞠躬禮。宣誓誓詞包含:「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國家法令,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建國之大業」等。以當時臺灣、澎湖人民的國語程度到底有多少人能正確地完成公民宣示,實在令人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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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公民宣誓、領公民證才能參與投票,其目的在於進行「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
選舉」。是以臺灣省民政長官公署隔日(1月17日),又以「民意機關
選舉及公民宣誓登記日期案」傳達積極辦理本省各級民意機關
選舉,預定在該年4月底完成。所有公民宣誓、公職候選人檢核人員均於1月25日開始辦理,2月15日辦竣。公職人員檢核訂定甲種1,500人,乙種1,5000人。甲種公職候選人指經檢核考試及格後可為省參議員
選舉,乙種則可為鄉鎮代表或鄉鎮長
選舉。依據陳識仁的研究,「全臺239萬多的公民參加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
選舉的投票,各地共計選出7,078名的鄉鎮市區民代表。接著,3月15日到4月7日,再從這7,078位的鄉鎮市區民代表當中,產生523名的縣市參議會議員。再來,4月15日,這523名的各縣市參議員才在全臺1,180位的候選人當中,選出30位的臺灣省參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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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在「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
選舉」,當時規畫為一個區署一鎮五鄉、117個村里。澎湖縣參議會即在4月11日召開成立大會,同時
選舉省參議員。澎湖縣參議會議長
吳爾聰,參議員有
高順賢、陳伯藔、
呂築、
盧顯、
吳玉、張萬采、
郭石頭、
紀雙抱、
許整景等人,臺灣省參議員則為
高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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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臺灣史上公民大宣誓時,除了唱國歌與向國旗、國父致敬外,也得向(國民)党旗行三鞠躬禮。宣誓誓詞包含:「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國家法令,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建國之大業」等。以當時臺灣、澎湖人民的國語程度,國歌怎麼唱?何為三民主義?何為建國大業?到底有多少人能真正的完成公民宣示,實在令人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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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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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省公民宣誓登記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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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中華民國人民無論男女,在本鄉(鎮)區域內居住六个月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經宣誓登記者,享有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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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公民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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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尚在通緝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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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尚在通緝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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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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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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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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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用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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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公民宣誓登記由鄉(鎮)公所或區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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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鄉(鎮)公所或區公所辦理公民宣誓登記,應先調查該鄉(鎮)區內合於第二條規定資格之人民,定期舉行公民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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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有公民資格之人民旅居在外時,得向其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或區公所請求舉行公民宣誓,發給公民證(附件九),並通知其原籍(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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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宣誓典禮在鄉(鎮)公所或區公所舉行,以鄉(鎮)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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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公民宣誓應由宣誓者親自簽名於第一第二兩聯(附件二、五)。不能親自簽名者,得以印章或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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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宣誓時,縣由區署、市由市政府派員監誓,其儀式依附件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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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公民宣誓後,由鄉(鎮)公所或區公所依据誓詞第一聯,分別編造公民名冊(附件三、六)連同誓詞第二聯彙解縣市政府,以凴發給公民證(附件四、九)。誓詞公民名冊及公民證,均由縣市政府依式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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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公民經宣誓登記後,發現其有本規則第三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縣市政府於公民名冊內除去其名並追繳其公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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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規則自通令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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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公民宣誓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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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體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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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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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國党旗及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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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席恭讀國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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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席領導讀誓詞宣誓者舉右手自行唱名尋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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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席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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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誓人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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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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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宣誓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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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國家法令,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建國之大業,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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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年○月○日○○○立誓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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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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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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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管理系統,「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頒布案」(1946-01-11),〈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20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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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管理系統,「公民宣誓登記推廣案」(1946-02-12),〈臺灣省公民宣誓登記規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7320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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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辦理各項要件案」(1946-03-16),〈省轄市編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01210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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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機關
選舉及公民宣誓登記日期案」(1946-01-17),〈民意機關公職人員
選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11780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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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識仁,〈先宣示奉行三民主義,才能投票!見證戰後臺灣第一場
選舉的「公民證」〉,《故事》,
2016年2月29日,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first-vote-in-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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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參議會成立日期呈報案」(1946-04-11),〈縣市參議會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311730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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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續修澎湖縣志政事志》,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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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玉河老師
知識建檔|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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