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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溝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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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烏溝蓄水塘水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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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烏溝蓄水塘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滿水位標高8.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澎湖縣望安鄉,面積1.01公頃,詳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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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0.12公頃,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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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水庫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之水質,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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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1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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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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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經濟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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