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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清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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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公市八座崎(今中央里)人,少即聰穎異凡兒,十餘歲便為燈猜高手。而後考上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乙科師範部,在校期間成績優秀,且出現抗日行為為學校所注意。大正6年(1917)畢業,同年參加教諭考試名列優等,遂回澎湖媽宮公學校任教職。在校期間利用閒暇鑽研法政相關書籍,為馬公街陳柱卿賞識,遂以女秋菊妻之。大正8年(1919)6月17日日人慶賀「始政紀念日」必唱「始政紀念日」之歌共有三段歌詞,但學校實僅教到第二段,卻故意彈至第三段,校長小林善藏怒詰之,答以未先吩咐,依歌彈三段有何不可?又以校長既要求教師在「出勤簿」(簽到簿)上簽字,又自設「出勤順序簿」,以鼓舞教師儘早到校,遂以不必節外生枝為由拒簽,校長不久遂撤簿,由上可知其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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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1年(1922)考過普通文官考試,乃離職而入澎湖廳為廳屬。為更上一層樓,昭和2年(1927)辭職到日本早稻田大學專門部法律科就讀,昭和5年(1930)10月高等考試行政科通過,11月又通過高等考試司法科,翌年辦理辯護士(律師)登錄,為日治時期澎湖人唯一的律師。而其性格峻嚴,辯才無礙,又以「第一雄辯」稱譽於法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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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臺後在臺南開律師事務所,昭和10年(1935)臺灣首次地方自治選舉,被臺南市民選為市會議員。昭和12年(1937)盧溝橋事件發生後,每聲言日本必敗,遂為日方所忌;復以用心過度,遂罹肺浸潤之疾。與同鄉名醫吳秋微善,遂到壽生醫院應診,稍紓鬱悶,遂為偵騎所知。而後「東港事件」發生,株連吳醫生,唯吳提出記載詳實的處方箋,以證明歐實來看病,因得免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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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戰事日亟,各地設警防團,故以肺病做為不參加警防團之理由,遂被日人團長井戶諫所命,應如團員般佇在十字路口整理交通,為其所拒。昭和16年(1941),鳳山郡下有吳海水等多人被日本特高警察檢舉,其中之一的黃本,供出東港方面有反日聯絡機關,其負責人為張明色。再用刑逼問張明色,令供出臺南的歐清石為主謀,9月23日遂被捕,羅織之狀十分顯明,亦可見日人處心積慮要將反日之人予以逮捕,此即史上所稱的「東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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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自昭和17年(1942)9月起到昭和18年(1943)7月止,共逮捕283人,一概嚴刑逼供,經3年審理,歷經特務警察、預審檢察官、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涉案者最後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歐清石因是主謀,在高雄法院第一審被判死刑,再上訴臺北高等法院,昭和19年(1944)11月15日被判無期徒刑,關在臺北監獄。昭和20年(1945)5月31日,美軍大轟炸臺北,歐清石與同案東港人洪雅,均被炸死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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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於11月7日東港事件受害者及受難者家屬齊集屏東縣東港鎮中山堂,召開追悼復仇大會,再開冤案復仇大會,決議追究有關檢舉、拷問此事件的日、臺人之責任,並防止其逃離臺灣;而政府也應救濟及慰藉被害者。翌年3月25日以當時受害者之一東港鎮的陳江山等11人,再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提出控告「對日請求損害賠償申訴意見書」之訴狀,唯政府並未做出相應措施。直到民國38年(1949)嚴家淦任財政廳長時,始提案「由政府收購已散失之財產房屋,贈與烈士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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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清石以抗日及被日人拘禁慘死獄中之事蹟,案經內政部核准依照抗敵殉難官民祭祀及建立紀念坊碑大綱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民國42年(1953)9月3日入祀澎湖忠烈祠。其所遺著作為於獄中所成的「獄中吟」七律十五首,十首交給其妻,令示於林茂生,因當時風聲鶴唳,留之恐成禍種,遂令妻與林銷毀。戰後林茂生於《政經報》刊載未銷毀的五首。其第一首似仿文天祥「正氣歌」而作,而後數首則道盡在獄中的苦楚,受刑的慘酷,見之令人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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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四)|人物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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