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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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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昔時有所謂童養媳婚,澎湖地區此風尤盛,中央研究院根據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所做的研究發現,光緒12年(1886)以前出生的澎湖婦女,在214個樣本中就有46.73%是行童養媳婚,同治5年光緒元年1866-1875)間出生的婦女,104個樣本中,也有40.38%也是行童養媳婚。昔日的婚姻,對聘禮相當注重,故在男女定親時,往往因男家所送聘禮的不足,而遭到女方的刁難,或拒絕完婚,因此貧困的家庭,為恐日後子嗣長大,無法負擔聘金,自幼即抱養他人的女兒為童養媳,至長大後即與自己的兒子完婚。其對象大部份係貧困家庭,無力負擔過多子女者。且因早年重男輕女的風氣很盛,多數家庭討厭生女兒,以致這種「媳婦仔」的來源供應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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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重修白沙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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