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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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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媳婦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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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昔時有所謂童養媳婚,澎湖地區此風尤盛,中央研究院根據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所做的研究發現,光緒12年(1886)以前出生的澎湖婦女,在214個樣本中就有46.73%是行童養媳婚,同治5年光緒元年1866-1875)間出生的婦女,104個樣本中,也有40.38%也是行童養媳婚。昔日的婚姻,對聘禮相當注重,故在男女定親時,往往因男家所送聘禮的不足,而遭到女方的刁難,或拒絕完婚,因此貧困的家庭,為恐日後子嗣長大,無法負擔聘金,自幼即抱養他人的女兒為童養媳,至長大後即與自己的兒子完婚。其對象大部份係貧困家庭,無力負擔過多子女者。且因早年重男輕女的風氣很盛,多數家庭討厭生女兒,以致這種「媳婦仔」的來源供應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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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重修白沙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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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些人會把別人家的小女孩從小就抱回來養,等長大後,再讓她和自己的兒子成親,這種女孩就是所謂「童養媳」,又稱「媳婦仔」。抱養來的童養媳年齡都在剛出生不久到二、三歲左右。養媳婦仔可省去將來婚姻時聘金的支出,而且一般都認爲是從小養育的,可以增加婆媳、夫婦間的感情,更可以提早幫助家務,可以說是一舉數得。童養媳成人後,要嫁給自己的兒子,所以抱養時,也要先看女孩的「八字」,程序和一般的婚姻一樣,要「送定」及贈款,也有送豬腳、麵線、大餅的。但是一般生母家都不但不收贈款及豬腳麵線,反而會附送一些衣服給小女孩。養「童養媳」也有一種「壓青」的說法,以爲養童媳之後,容易生男孩。童養媳的境遇各有不同,到養父母家之後,如果家運順利,就是童養媳的命好,否則會被認爲「歹命」,難免受養父母家人的怨懟。俗稱的「媳婦仔精」、「媳婦仔體」、「媳婦仔栽」,就是指「歹命」的童養媳。如果童養媳長大以後不願被「送做堆」(做兒媳婦),就得「贖身」,由生父母家贖回去或轉嫁別人家。如果童養媳早死,日後男方結婚時要先迎娶她的神主(牌位),俗稱「娶神主」。菜園里養「童養媳」的風氣,在光復後仍然很普遍,當年的童養媳現都大約六、七十歲的年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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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菜園社區誌(1999)
知識建檔|2017-11-17。知識更新|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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