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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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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之後直至三年喪期屆滿,都有週期長短不一的祭拜儀式。斷氣後未入殮時,喪家要準備一碗飯,上置一顆蛋,飯上豎插一雙筷子,稱「腳尾飯」,因此兒童日常無事誤將筷子插於飯上,往往會遭長輩斥責;除腳尾飯外還要不時燒幾張腳尾紙。前已述及入殮後媳婦早晚要供飯二次,至埋葬後豎靈期間仍須持續,七旬後除靈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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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後每逢七日必做旬一次,亦稱做七。俗信在頭七之前死者僅覺迷迷茫茫,尚無已經離開人世的意識,要到七天才能恍然已非陽間之人而為陰間之鬼,故做頭旬要慎重地準備牲禮祭品並延僧道誦經。頭旬之後的二、四、六雙數旬俗稱小旬,喪家準備牲禮龜粿祭拜即可;三、五、七旬則為大旬,除祭品較豐盛之外,都要請僧道誦經,其中三旬為「查某子旬」、五旬為「查某孫旬」,做旬的一應開銷分別由諸女或諸孫女分攤。近年來做旬的時間大為縮短,因為在工商社會孝子賢孫也無法因尊親之喪而長期請假,僧道常依喪家之方便,將一旬縮短為三、五天甚至一、二天;此為社會經濟條件改變,不得不然的權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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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四十九日後的尾旬若在出殯之後,當晚常會做功德,若停柩超過尾旬才出殯,則在埋葬後做功德。做功德除請和尚或道士誦經外,還要燒庫錢及靈厝,以供應死者在陰間的生活。做完功德即撤除家中靈桌,桌上一應儀式用物在燒完庫錢後一併焚化。死者之神主牌雖然移上供桌,但須置於最旁邊的位置,也須繼續使用其在喪祭期間所用的香爐,不能與祖先共用香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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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滿一百日與一週年須「做百日」及「做對年」,都是準備豐盛的供品祭拜而已。喪家原本所帶的孝是色線加上麻絲的粗孝,做百日時在焚燒紙錢時即可將孝幟丟入火化,換粗孝為僅用色線纏繞的輕孝。服輕者可依期限「脫孝」,同樣將孝幟與紙錢一同焚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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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居喪期滿子媳要除服脫孝,死者則須與其他祖先合爐。澎湖三年之期有特別的算法,俗諺稱「過兩個七,不過兩個十一;過兩個十一,不過兩個七」,死者若在陰曆12月至6月過世,在第二個7月過後、11月之前即可擇日「做三年」,若死期在8月至10月間,則在第二年的11月後、第三年的7月之前一定要除服脫孝。合爐是在祭拜過之後,從死者原用之香爐內抓一撮香灰,放入祖先共用之香爐內,同時亦取香腳三、五根插入爐中即成,死者從此也成為祖先之一員,永享子孫之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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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十三)|宗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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