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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及輔導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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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初期,澎湖還沒有設法院,所有的民刑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都由臺灣高雄」也方法院管轄,訴訟當事人必須到高雄出庭,往返渡海,深惑不便。司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在民國38年(1949)12月26日,核准設立臺灣澎湖述方法院及檢察處,於翌年2月15日,正式開始受理民、刑事案件。民國41年(1952)11月,鑑於院舍狹隘,有損司法尊嚴,才積極籌辨新建院址,於馬公鎮光復里48號徵購土地0.258甲,在民國42年(1953)10月16日動工興建,到翌年3月20日落成啟用(李紹章1960:160)。後來因為業務及員額增加,又於民國66年(1977)民國69年(1980)及71年(1982),先後在原址改建院、檢二層辦公大樓並增建混凝土造2層辦公大樓一棟。民國85年(1996)5月16日,繼續在馬公市中華路100號(今址)興建地上5層的獨棟辦公大樓做為少年法庭及少年輔導教室,並且從民國91年(2002)5月起,兼辦少年法庭業務,辦理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及保護處分的執行,審判少年非刑事犯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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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馬公市各里人文鄉土叢書(第5輯|2006年
知識建檔|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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