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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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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華人社會一項優良的傳統,政府更以法律來保護及照顧老人。以清代為例,《大清律例.戶律.戶役》「收養孤老條」即云:「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務令得沾實惠。」77然而,戰後有關老人福利之法令一直付之闕如,幾經周折,終於在民國69年(1980)1月制定了「老人福利法」,並於89年(2000)修訂的更為完整。該法制定目的為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老人福利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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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老人福利法」,本縣有關老人福利辦理情況如下:舉辦重陽節(老人節)敬老活動並致贈禮金,老人免費健康檢查,表揚模範老人、敬老楷模、長青楷模。民國70年(1981)起於老人節舉辦長壽運動會,舉辦老人節老人集吟、三代健行比賽、長春才藝競賽。年度興建老人活動中心,並開始辦理居家老人服務工作,78年度起開始辦理長青學苑。83年度起開始辦理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老人重病看護、老人醫療補助,並舉辦長青槌球比賽。84年度起發放敬老福利津貼,每人3,000元。86年度起辦理老人安養及老人療養,並將其安置於省立澎湖仁愛之家及其他老人療養機構。88年度起辦理老人營養餐食服務,90年度另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生活津貼,以及辦理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連線系統建置,91年度則興建湖西鄉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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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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