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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漁業─定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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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刺網也是一種很傳統的團體性漁法,俗稱為「放網」或「放𦊓」,可能始於清乾隆初期(約1750年左右)。使用的網具由參加的漁夫(3-4人),每人出3張網片(每片長約10公尺)連接而成,總長約100公尺左右,寬約8公尺,網目的大小則隨所要捕捉的魚種而定。漁場多在距海岸半浬左右,漲潮時水深約8-10公尺,底質為泥沙,同時混合有珊瑚礁的海域。定刺網不能使用竹竿或鋼筋掛網,漁網的上綱每隔1公尺左右有一個杉木做的浮子,每10公尺綁一個浮筒來增加浮力;下綱則綁著石頭做沉子,兩端再用一塊大石塊壓住,使漁網在滿潮時能垂直張布在海水中,稍呈弧狀彎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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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時使用1艘漁船,可以每天上、下午各去投網1次,網的兩端上綱要各繫一個浮標桶,白天以紅布旗,夜間用紅色燈號來示警,以免其他漁船誤闖。投網後漁船先回港,約2-3個小時之後再去收網回來卸魚,一次作業約需6小時(含往返)。漁獲有鯊魚、鮪魚、鰹魚及嘉臘等鯛類,漁期在農曆的3到7月之間,每個月大約可以出海10天,以4到5月為盛漁期。漁獲先以一半做為「網份」,由出網者平分,另一半再分配給出海的漁船及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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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漁民發現,使用寬8公尺的網地來從事定刺網漁業時,鰆魚很容易逸出網外,大約在道光初年(約1830年)左右又把漁網加􃿡為9公尺,總長度也增長到150公尺以上,專門用來捕抓鰆魚,但是鰆魚的漁期多在農曆的1到3月份之間,而且只在每個月的初8日到12日及23日到27日之間的小潮日(各約8天)才比較有收穫,漁獲除了鰆魚之外,也有鮸魚和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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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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