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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分類|
類:
治理
社福
地方救助
時:
清領時期
社福
地方救助
───
災荒救濟─常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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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賤則增價而糴以利農,穀貴則減價而糶以充食,這就是設置常平倉的目的。澎湖一地自
雍正5年
(1727)
改設澎湖海防糧捕廳,提高行政層級之後,於
雍正7年
(1729)
定議撥儲澎湖常平倉穀5千石,飭臺灣、諸羅二縣,各先撥運正供穀1千5百石,運赴澎倉,俟冬成各再運1千石,以足5千石之數。然而,因通判王仁慮澎地潮濕,希冀將撥運澎倉穀3千石先暫存於臺灣、諸羅二縣;督憲以「事關奉旨,豈容延緩」為由,行府速行酌撥臺灣、諸羅二縣乾新上等好穀共2千石,先即運赴澎倉試存,因此至
雍正7年
(1729)
止,臺灣、諸羅二縣撥運到澎倉穀2千石,尚缺3千石未運者。直至
乾隆24年
(1759)
5月諸羅縣再運穀1千5百石至澎湖,以備平糶之用。至
道光10年
(1830)
澎湖常平倉內額仍存平糶穀1千5百石、正供穀2千石;此外,尚有官捐穀226石以及溢捐穀57石;官捐穀係每年官捐穀3石逐年累積下來,至於溢捐穀則是官捐之款未經報部,歸入溢捐項下。常平倉自道光以後,似已逐漸廢弛;至
光緒18年
(1892)
,已全部廢置;《
澎湖廳志
》清楚記載「按以上穀石,現已顆粒無存,即倉屋亦有塌者。」
-
文字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三(人民志)
知識建檔|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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