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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衛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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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鑑於初領臺時,士兵患疫甚或病死者為數眾多,因此在軍政結束後,致力於醫療衛生設施的建置,先是在各地設立醫院,後再開辦醫學教育。在衛生行政的建置方面,除在總督府設置衛生課做為中央衛生行政機關,還成立「中央衛生會」以及「臺灣地方病及傳染病調查委員會」。前者為衛生事務評定機關,後者專責全臺灣的衛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報告書,做為政府建置衛生設施的參據。日人亦制定醫事管理規章,規定醫療從業人員須領有執照始可開業;然為能普及醫療資源,亦准許限地開業醫於偏遠地區執業。另外,又公布公醫規則,以分派醫師到指定地區從事醫療服務和衛生管理等事務。對於傳染病的防治工作,日人更是積極辦理,除了公布各類傳染病預防令,制定法治傳染病,發布各類傳染病防遏辦法以外,還施行船舶檢疫規則,發布種痘施行標準,以及清潔法。此外,又施行污物掃除規則,公布飲食物暨其他物品取締法,建設自來水管道並重新規劃市場、屠宰場和墓地、焚化場。從衛生行政的建置,醫療管理辦法的制定,疾病防治的確實執行到環境衛生的積極改善,日治時期,當局不但成功撲滅幾種傳染病疫,對於臺澎地區醫療衛生環境的改善,也有顯著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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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衛生行政始於日治時期,制度上分有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而地方上的衛生行政事務除有地方行政機關負責辦理外,還有非正式官吏的公醫制度,專責偏僻地區的醫事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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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組織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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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因實行軍政,有關醫事衛生方面事務都由陸軍軍部主管。當時尚未有劃分中央與地方組織,總督府只在各地成立民政部支部作為臨時派出的辦事處。臺灣地方官制的施行是在日人領臺後的第二年(昭和29年、1896)才開始的。地方官制實施後,歷經幾次的改訂,直到大正9年(1920),全臺分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5州以及臺東、花蓮港、澎湖3廳後,各地方行政機關的編制才就告底定。各州辦理衛生相關事務的機關為隸屬警察部的衛生課,各廳的衛生行政則是由警務課置衛生係(科或股)掌理。澎湖廳衛生係內置警察醫,後改稱衛生技手(技士),另有衛生吏員、囑託、巡查、雇員等;係長則由警部充任。警察醫主要辦理傳染疾病的預防,兼辦簡單法醫事務,此外,也佐理衛生行政。在警政課衛生係編制外,另有受政府任命的公醫,依廳命分派鄉間各地,負責當地衛生行政及醫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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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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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初期,臺灣地區所有支出都是由日本國庫支應,直到明治31年(1898),才開始實施地方稅制。明治35年(1902),臺灣分為3個地方費區,由各地方稅收撥支負擔的衛生經費包括公醫費,傳染病預防費,驅黴費(消毒費),水井、水溝、污水清除費,屠獸(屠宰)檢查費,衛生品檢查費,水道(自來水)費等;地方財源如有不足,傳染病預防費一項,則可由日本國庫補助。然傳染病防疫所需經費極為龐大,日治時曾幾次列入國庫支出項目。為撲滅鼠疫,明治36年(1903),當局在一般衛生費外,將鼠疫防遏費及相關經費列入日本國庫開支項目,迨明治41年(1908),鼠疫撲滅時才停止。翌年,日本國庫又將傳染病地方費及地方病,傳染病調查費列入開支項目,迄大正5年(1916)才廢止,另置衛生調查費項目;該項目於大正10年(1921)時,又含括保健調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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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費區因地方制度改變,於大正9年(1920)廢止,各州、廳、市、街、庄等新地方團體成立,經濟上亦各為獨立主體。各地歲計在地方稅開支部份都列有衛生相關經費,日本國庫則補助各州1/3的傳染病及瘧疾防遏費。3而各州市街庄開支,經常門項目有公醫費、傳染病預防費、瘧疾防治費、傳染病院費、撤水費、清掃費、屎尿處分費、自來水費、污物掃除費和其他衛生諸費;臨時門則有傳染病預防費、瘧疾防遏費、和其他衛生諸費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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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有來自國庫及地方稅收的財源外,日治時期另有一特殊衛生經費來源,即公共衛生費財團(基金)。其設置肇始於臺灣總督府在計畫建設自來水和改良下水道時,面臨經費困難,為籌措資金,於是採取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建議,將諸項公共性質的事業,如食品市場、屠宰場及渡船等,劃歸市街庄公共經營;以徵收來的租用費設置公共衛生費財團,作為各臨時衛生設施的補助經費。為增加事業資金,當局曾二度擴大衛生費區,在明治38年(1905)將原街庄小費區擴大以支廳為單位,明治41年(1908)再改單位為廳制。另又借款,除為補助臨時污物掃除費及傳染病預防費的開支,主要用於諸項改良建設,包括市場改建,以及屠宰場、水溝、公共鑿井、簡易自來水、水井、墓地、火葬場、避病舍(隔離病房)和貧民住宅的改築。公共衛生費財團之後因地方制度改正,於大正9年(1920)廢止,該項經費的設置對於臺灣公共衛生相關的基礎建設有不小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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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衛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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