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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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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寮甲、下寮甲、尾寮甲、山仔後甲。此四個領域自何時區分已不可考,但極有可能清初實施澳甲制度時所區劃。基本上以橫貫村落中央的山溝及山仔尾頂為界,山溝以北為頂寮下寮,而又以山仔尾頂東北端往北的街道為界線,此線以東為「頂寮甲」,以西為「下寮甲」;山溝以南則為「尾寮甲」及「山仔後甲」,兩甲大致以山仔尾頂為界。四甲頭制沿襲迄今,仍為寺廟舉辦活動時輪流分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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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引用|《臺灣地名辭書(卷六)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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