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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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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域有過9次的變革;不過就當時的行政制度暨機關的變革上,主要有6次的調整,分為3個時期,第一期是日本沿襲清末所留下的行政區劃,採行大縣廳制;第二期則是廢除地方二級制,改採多廳制,第三期則是以「州廳地方公共團體制」為主,朝向地方分權的方向來發展。綜觀日治時期澎湖行政機關的變化,從明治29年(1896)總督府公布的敕令第91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制)第15條中的規定,廳內設內務(後改稱庶務)、財務及警察3課之後,除了在大正9年(1920)至15年(1926)的澎湖郡時期,縮減為2課(庶務、警務)之外,此編制一直維持到日本戰敗為止。至於澎湖基層的行政組織,則僅為名稱的改變,內部的編制則一直維持兩股(庶務、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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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四)|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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