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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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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養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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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從民國65年(1976)起,開始獎勵農民養鹿,第一年輔導棄羊從鹿的農戶計有湖西鄉3戶、白沙鄉2戶,每戶飼養種公鹿1頭,母鹿2頭,每頭補助3,000元。另外補助每戶種植牧草0.6公頃,每0.1公頃補助1,000元,每戶補助鹿舍1棟5,000元,給水設施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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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1981),政府實施「改善離島居民生活輔導計畫」,補助農民飼養水鹿、梅花鹿,每戶補助1公2母,全縣共有養鹿戶40戶,145頭鹿。種鹿部分向臺東綠島購買,部分從美國進口,但是鹿價昂貴,養鹿資金相當高,所以需要政府配合提供低利貸款。202在鹿茸、鹿血、鹿肉的高經濟收益驅使之下,農民所養的鹿隻,曾經一度達到635隻。養鹿飼料以牧草為主,包括狼尾草、盤固草、臺畜2號狼尾草、苜蓿粒、花生藤、南瓜簽、青割玉米及豆腐渣等。民國71年(1982)起,縣政府停止養鹿推廣計畫,但是民眾仍然自行進口養鹿。後來因為鹿茸價格低迷,農民的養鹿意願降低,到民國89年(2000)底,澎湖只剩下15戶養鹿戶,飼養388頭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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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五)|物產志》
知識建檔|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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