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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宅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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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嘉矩指出澎湖的鄉約有兩種,一種是立條分目,也有委曲者,也就是寫的文謅謅,他就舉以八罩澳花宅鄉約為例,可惜不知道當時他所抄之原件為何,又此約乃何年所立,只能從他當時的報導推測是光緒年間。花宅鄉約滕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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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聞國以農為本,民以食為天,故即時耕耨,接種禾苗,上以養之,下以蓄之,終歲之勤勞惟命所關,此在古昔盛時,耕三餘備其一,耕九餘資其三,德不孤必有鄰,天涯相親為仁,誠所以不背君子之道也。降至後世,人心不古,風俗頓殊,父兄不以教為先,子弟不謹於行,將見寡廉鮮恥之徒,或掉猿臂竊薯,肆阮鼠而盜瓜,放牛羊於野而損鄰居,縱其雞豚於園肥私畜,彼行此放,彼唱此和,思利己而不顧害他,難堪耕作之苦,難其成功之望,豐年之歲反成飢饉之秋,貧弱之人恆為強暴之態,貽害非輕,茲會於廟,公議立約嚴禁,為盈寧之計,欲為敦睦鄰之道,凡我立約之親朋,父以誥其子,兄以教其弟,協力同心,互為相勸相勉,即民和年豐,俯仰有賴,風俗將漸臻淳良也。若故犯而不悛者,依規重罰,或恃強不從者,將送官究治。親朋之長幼等需當凜尊,以期不懷私怨而生構禍之端,犯公禁而招噬臍之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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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嘉矩原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譯1985《台灣文化志.上卷》,頁38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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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深化臺灣研究核心典藏數位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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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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