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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綏字三號海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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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詞彙|1810綏字參號海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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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嘉慶十五年(西元1810年2月4日到1811年1月24日)期間,福建澎湖水師左營所屬的「綏字三號」戰船,由於屆滿大修年限,返抵台灣府進廠大修,未料停泊在港內等待歲修期間遭遇大風,船隻就這樣不幸被海浪擊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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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認為綏字三號原本就在等待大修,修復全船合情合理,但管駕跟船員並未善盡保護船隻責任,應予以懲處,又考量當年起的大修例行費用已經調漲,所以決定:船隻照常進行大修,不過公庫只依據原有年度標準支應費用,超出的差額則由澎湖協副將陳景星、澎湖左營遊擊聶世俊、守備羅卓等失職官員賠償。綏字三號此次維修費連工帶料為白銀五百五十四兩零,新、舊版維修例價的差額不詳。本船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1810年11月17日)修繕竣工,重新交付澎湖水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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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船是嘉慶六年(西元1801年)所建造,用來替換乾隆六十年在澎湖海域神祕失蹤的同名綏字三號戰船,規格為一號同安梭船,長七丈二尺(23.04公尺)、寬一丈九尺(6.08公尺),造價為白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六釐。而本船在嘉慶十五年「大修」的費用高達當初造價的40%,名為大修,實際上大部分船體可能都「重建」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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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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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左營,綏字三號戰船一隻,屆限大修。據臺灣道移報,該船駕泊廠港候修,驟遭風浪擊碎,應行照式造補,係已屆例限應修,並非管駕不慎;但全船擊碎,究因該營失於保護所致。除由廠墊用大修例價外,所有不敷銀兩,已據護澎湖協副將陳景星,暨澎湖左營遊擊聶世俊、守備羅卓,勻賠解貼;於嘉慶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造補完竣,交營駕駛。遵照新定例價,估計實需工料銀數,造冊移司。覆查綏字三號一船已屆大修例限,例准動項修理,因駕廠候修,驟遭風浪擊碎;與尚未屆限,管駕不慎者不同。若全船著落賠修未為平允,但又不便動給造補例價,既據澎湖營於新定例價外,賠貼不敷之銀,解廠造補;所有大修例價,應請給發,以示體卹。該船係一號同安梭,按照新定大修例價,估計應需工料銀五百五十四兩零,於十六年地丁存公并臺屬耗羨各款內,分別動支。并聲明泉廠大、小修萬字一號等四船,臺廠大修綏字三號船,估報遲延職名,另行查取咨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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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巡撫張師誠〈福州泉州臺灣三廠修造戰船需用工料銀數〉,嘉慶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18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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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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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v.124)》(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頁157-162。國立台灣大學,《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ntul-3052733-0015700162.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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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令丞
知識建檔|2022-07-14。知識更新|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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