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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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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承繼元代的地方行政體制,在明初時仍然設置巡檢司於澎湖一地,當時隸屬於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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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時沿海地區有倭寇及海盜的侵擾,因此在明太祖洪武20年(1387)時,曾經實施過遷民墟地的「墟澎」政策。不過「墟澎」政策並未達到如期的效果,因為官方力量的撤離,使得澎湖一地反而成為倭寇、海盜及流民的聚集場所。明萬曆22年(1594),在福建巡撫許孚遠的建議之下,在此地增設澎湖遊兵以資防守。遊兵並非常駐部隊,而是屬於洋面巡防部隊;其軍隊編制為850名,哨船20艘。主要任務為在洋面巡防時,必須專至澎湖汛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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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荷蘭人入侵澎湖並且在澎湖築城防衛時,明廷曾多次派兵將其驅逐。在明熹宗天啟2年(1622)時,荷蘭人入侵澎湖,當時的福建巡撫商周祚就曾明確的指出澎湖為明朝的版圖,不容荷蘭人私自在此居留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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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啟4年(1624),福建巡撫南居益派兵驅趕荷蘭人,重新掌握明朝對澎湖的主權。天啟5年(1625),明廷將澎湖規劃成海防要地,不但在澎湖增派兵力,並且建造城池以資防守。澎湖在經此轉變之後,主要的軍事行政體系為設遊擊一員,轄澎湖、衝鋒兩遊兵;中標守備一員、左右翼把總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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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卷四)|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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