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為保障環境與健康的要素,偏重預防,多透過行政體系之力量執行;醫療為矯正與治療之手段,為事後補救與防止惡化,公、民營醫療院所均肩負責任。不過有時公衛行政體系也從事醫療,醫療機構亦可兼顧公共衛生之執行。澎湖最早的現代衛生醫療機構為
日治時期明治29年(1896)在
媽宮設立的澎湖島醫院(原隸澎湖廳,後改隸臺灣總督府),以及澎湖廳內設置的醫務課、衛生科,傳染病預防為其主要業務。鄉間的衛生醫療事務則另設公醫辦理。
昭和8年(1933),
湖西、
大赤崁(
白沙)、
小池角(
西嶼)、
望安、
大嶼(
七美)、
東吉、
吉貝各設公醫一人,共七人,可說是後來鄉衛生所與離島衛生室的濫觴。
-
資訊引用|《續修澎湖縣志|衛生志》
知識錯誤回報